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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罚款20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7   来源:www.tanketang.com   作者:第一车网   浏览次数:537
二手车讯】:爱车要适度,改车需理性。

以案说法 | 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罚款20000元!

爱车要适度,改车需理性。为了个人爱好,对爱车进行改装,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准时到车管所办理有关手续,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亦需查询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改装。

基本案情

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职员在平时稽查中发现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涉嫌擅自改装机动车辆,遂对该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责令改正公告书》,并责令该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自行改正涉案违法行为。随后,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该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的诉讼请求,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清远中院经审理觉得,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在未核实托修方是不是已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状况下,擅自为涉案机动车辆进行改装,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及《广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涉案行政处罚,并未超出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实体处置并无不当。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虽倡导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是重复处罚,但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事实上是存在违法改装机动车辆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经营业务两个不一样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针对两个不一样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且清城区交通运输局虽对某汽车美容连锁加盟店作出了两份责令改正公告书,但仅针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其另一违法行为直至二审察询时仍没有进行行政处罚,故没有重复处罚的情形。

综上,清远中院觉得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修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不能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能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不能借助配件拼装机动车辆。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在查询有关手续后方可承修。”法律允许机动车辆更改车身颜色,但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车管所进行备案,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需在查询有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本案提醒广大用户切莫擅自对机动车辆进行改装,广大机动车辆修理经营者也要规范、合法经营,坚决杜绝机动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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